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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4日

南京有关员工个人医药费的会计处理内容

一、员工个人医药费的会计分录:

在会计实务中,应该会存在这两种分录:

有些企业福利费发生得比较少,这种方法应该比较受欢迎:

借: 管理费用 —— 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

而正规的做法,我认为是:

借:管理费用 —— 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 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 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

二、员工个人医药费的税务处理

1. 何谓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

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

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实施条例》第四

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上述费用需要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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