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3日
2002年2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国有大型企业甲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1年1月,该厂会计人员A脱产学习1个月,会计机构负责人B指定出纳C临时兼管A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2)2001年2月,会计人员D调离该厂,在会计机构负责人B的监交下,D将自己负责的会计账簿移交给会计人员E,但E在交接中因疏忽未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
(3)2001年4月,会计机构负责人B调离该厂,该厂厂长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F为会计机构负责人,F又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G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G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2001年5月,张某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解聘了总会计师H,并任命会计人员I担任该厂的总会计师。
问题:
(1)会计人员A脱产学习1个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并说明理由。
(2)出纳C临时兼管A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会计人员D对于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能否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并说明理由。
(4)接替人员E因疏忽未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是否对该会计资料负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5)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F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F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G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G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张某解聘总会计师H、并任命会计人员I担任该厂总会计师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1)需要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都要办理交接手续。
(2)出纳C临时兼管A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D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4)接替人员E不对该会计资料负法律责任。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会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5)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F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6)F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G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G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此外,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7)张某解聘总会计师H、并任命会计人员I担任该厂总会计师不符合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解聘。
案例分析题二
2002年4月,市财税部门对红星家具公司在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红星家具公司3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会计王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余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7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3)发生一笔销售退回业务,扣减当月销项税额1700万元。据查,该销售退回的家具系2月7日销售的,当日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1700万元;3月5日,因该批家具质量问题,对方全部退货;4月6日,收到购买方退还的该笔销售退回家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生产的电脑桌200张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没有进行相关缴纳增值税核算账务处理。该电脑桌销售单价(含增值税)为117元。
(5)从库房领出外购木材一批用于新建公司办公楼,价款(不含增值税)为1500万元,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55元,该进项税额已在3月份计算应缴纳增值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知,红星家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红星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不符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红星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红星公司3月份扣减销项税额1700万元是否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红星公司将生产的200张电脑桌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简要说明理由?
(5)红星公司将外购木材用于新建公司办公楼,其进项税额在3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红星公司是否要补缴3月份增值税?如果需要补缴,应补缴增值税税额是多少?
【分析与提示】(1)红星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红星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红星公司3月份扣减销项税额1700元不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销售方在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该公司3月份没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不能从3月份扣减销售退回的销项税额。
(4)红星公司将生产的200张电脑桌作为职工福利发给职工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5)红星公司对外购木材用于新建公司的办公楼,其进项税在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做法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应税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新建建筑物等。
(6)红星公司应补缴3月份增值税。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为5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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