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3日
【案例分析】考核主题: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中意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设计和安装业务。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注册会计师在对该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事项:
(1)11月15日,该公司与E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向E企业销售丁设备3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280万元。
11月18日,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该丁设备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04年4月15日前以每台288万元的价格,将丁设备全部购回。
该公司已于11月20日收到丁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03年度已按每台28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2)2003年10月10日,该公司与C企业签订销售安装丙设备一台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720万元。合同规定,该公司向C企业销售丙设备一台,并承担安装调试任务;丙企业在合同签订的次日预付价款600万元;丙设备安装调试并试运行正常,且经C企业验收合格后,C企业一次性支付余款120万元。至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已将丙设备运抵C企业,安装工作尚未开始。丙设备的销售成本为每台450万元。
该公司在2003年度按720万元确认丙设备的销售收入,并按45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
(3)2003年10月20日,该公司与D企业签订一项数控机床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20万元。该公司自11月1日起开始该电子设备的设计工作,至12月31日已完成设计工作量的20%,发生设计费用40万元;按当时的进度估计,2004年4月30日将全部完工,预计将再发生费用80万元。D企业按合同已于2003年12月10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设计费用320万元。
该公司在2003年将收到的320万元全部确认为收入,并将已发生的设计费用结转为成本。
【要求】分析判断中意公司上述有关的收入确认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案分析]
本案例(1),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本案例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又与E企业就丁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该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该丁设备的义务。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其次,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判断本业务属于融资业务,应按融资业务相关的规定处理,不应确认收入,中意公司确认收入280万元是错误的。
本案例(2)属于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的确认。在确认收入时,必须考虑该交易需要安装和检验。在本案例(2)中,在本期虽然已经将商品运至对方,但安装工作尚未开始,不应确认收入,中意公司在发出商品,未进行安装和检验就确认收入,是错误的。
本案例(3)属于提供劳务合同相关的收入确认。对于提供劳务合同收入的确认,首先,应当判断该合同是否属于当期内完成的合同,如果不属于当期内完成的合同,则要考虑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其次,在确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还应当确定本年应当确认收入的金额。本案例中,该公司只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量的20%,80%的工作量将在第二年完成,应按照已完成的20%的工作量确认劳务合同收入,即确认收入64万元;按预收款320万元全部确认为收入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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