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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2日

2017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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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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