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9日
为了及时发现现金收付差错,如实反映现金库存余额,防止贪污挪用行为的发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予以清查。清查的方法主要是实地盘点,查明库存现金的账款是否相符。清查包括出纳人员清查和清查小组清查。出纳人员应当每日清点现金,发现现金短缺或多余,应及时找出原因,加以处理。由清查小组进行的清查,应在出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清点现金,核对账款。清查中发现用借条、白条等不合法的凭证顶替现金时,应按规定处理纠正。清查后,根据清查结果,填写现金盘点报告单,写明现金实存、账存及盈亏情况,并据以编制会计分录。
其中,根据现金盘点发现的长款数额(实有数大于账存数),应编制收款凭证,增加现金账面数额,同时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根据现金盘点报告列出的短款数额(实有数小于账存数),应编制付款凭证,减少现金的账面数额,同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在查明现金多余或短少的原因后,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单据丢失或记账错误,应立即补办手续入账或按规定更正错误。如果发现现金多余是由于少付其他单位款,则应将现金长款转作其他应付款,及时补付。如果原因不明,可减少本企业费用或作增加收益处理。如现金短少是出纳人员的责任,应由其赔偿时,应将现金短款转作其他应收款。如果原因不明,可看作是出纳人员工作失职,也应责令赔偿,因为很难区分有意还是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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