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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7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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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管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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