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7日
第三节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足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与政府采购的对象
(一)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这里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与财政预算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二)政府采购的对象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一)集中采购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即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分教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五、政府采购的程序
(一)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
(二)选择采购方式及适用程序
1.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程序
2.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程序
3.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
4.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程序
5询价方式采购的程序
六、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要求
1.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4.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
1.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2.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3.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4.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政
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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