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6日
会计档案的移交
1、单位内部会计档案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原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2、单位之间会计档案移交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原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数据平台一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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