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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1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三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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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下列人员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含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驻华使领馆、联合国及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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