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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1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四章预算管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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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

(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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