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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0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三章税务检查之税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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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之税收强制执行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的含义: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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