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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2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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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一、银行汇票申办的基本规定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印签。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6)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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