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0日
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规构成
1.会计法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布施行的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3.会计规章。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社会作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设计工作。县级以上的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港镇区内的社会工作。
2.国家实行统一的社会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社会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有关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须报国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市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发露、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会计责任:
(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社会之来噢的执行、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井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跨及报告真实、完整。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社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四)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曲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6.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五)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第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第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② 会计机构、会计保同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等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政府会计监督。
政府会计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 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的检查。
② 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③ 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④ 对单位会计从业资格、任职资格情况的检查。
⑤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的检查。
⑥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⑦ 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检查。
⑧ 对会计师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报备情况的检查。
⑨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检查。
⑩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检查。
(2)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形式。
① 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② 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③ 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④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⑤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⑥ 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3) 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中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并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
②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③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能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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