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0日
《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契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契税法律制度。
1.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 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在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履带 未发生转移的,
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③房屋买卖;④房屋赠与;⑤房屋交换。
2.契税的计税依据。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②土地使作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的契税,以补缴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2)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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