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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0日

高级会计师考试临考复习重点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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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1.违反税务管理法律的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只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账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2)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阴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虚假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5)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6)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7)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

(10)违反国家发票等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 违反税法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吊销营业执照。

(3)加收税收滞纳金。

(4)罚款。

(5)罚金。

(6)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7)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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