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0日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是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和办法的总称。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由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组成。
(一)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这里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合规合法渠道自行筹集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资产经营收入等。
(二)政府采购的对象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三)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1.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发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分散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要求:重点
1.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这里的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4.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五)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主要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
3.竞争性谈判采购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方式采购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六)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公告政府采购信息;选择采购方式及适用的程序。
1.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
2.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3.选择采购方式及适用的程序。
阅读推荐:
上一篇: 高级会计师考试临考复习重点46
下一篇: 高级会计师考试临考复习重点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