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05日
(1)增加资本金的核算,吸收投资者追加的投资其会计核算与企业成立时接受投资的核算一样。当企业用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时,一般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其转增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股份公司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分派送的新股或者增加的每股面值,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股本”科目。但是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按规定盈余公积留存的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减少资本金的核算,企业返还投资或归还股款、收购本企业流通在外的股份以及进行派生分立时,按有关资产完成法定的转移时间,依法注销资本金,借记“实收资本”、“股本”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完成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投资人(股东)按规定转让出资并办理完毕有关转让手续,应在进行以上总分类核算的同时,在投资人(股东)明细科目以及投资人(股东)备查账簿中作出详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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