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04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内容
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 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所形成的使用费用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还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因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及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等。
(二)利息收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
1.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注入企业。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
2.收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利息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利息收入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四)使用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收取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庆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合同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阅读推荐:
上一篇: 高级会计师考试临考复习重点44
下一篇: 《会计基础》第十章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