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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01日

《会计基础》第九章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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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盘盈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经查明确属企业所有,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根据盘存凭证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凭证,经有关人员签字后送交企业会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账,并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通常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和盈余公积的,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2、固定资产盘亏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涉及增值税和递延所得税的,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盘亏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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