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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9日

2017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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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概述

(1)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重点提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贷款利率只受上限限制(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设上限),不设下限限制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6)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7)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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