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3日
单选题
我国某上市公司,2014年8月1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司5位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每位管理人员均获得1000股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该公司股票市价为40元每股,约定在2015年2月1日起方可行权,行权价为每股20元,其中3位管理人员在2015年2月1日行权,行权日的股票市价为48元每股,另两位管理人员在2015年3月1日行权,行权日的股票市价为50元每股。计算该企业在2015年由于股权激励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 )元。
A、100000
B、144000
C、200000
D、2440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2015年2月1日,应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48-20)×1000×3=84000(元);
2015年3月1日,应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50-20)×1000×2=60000(元)。
税前共可扣除的工资薪金=84000+60000=1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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