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3日
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
应收账款保理、应收票据贴现、票据背书转让、金融资产证券化等,是我国金融资产转移的主要类型。
(一)应收账款保理
保理是指卖方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基于与买方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移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
应收账款保理,是指企业(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将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形成的应收账款转移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等相关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是否保留对企业(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分为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和不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两种情形,其实质是应收账款质押取得借款和应收账款出售。出于谨慎性考虑,商业银行从事的保理业务通常要求附追索权。
在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方式下,在购物方或接受劳务方逾期未支付款项时,商业银行有权向企业(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进行追偿。在不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方式下,在购物方或接受劳务方逾期未支付款项时,商业银行无权向企业(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进行追偿。
在不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方式下,企业一经转移应收账款,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立即发生转移,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方式下,企业因负有连带还款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企业应当分析这一经济业务的实质。如果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因应收账款保理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如果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其实质是企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企业不应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实际收到的金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应收票据贴现和背书转让
1.应收票据贴现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以未到期应收票据,通过背书手续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商业银行按照贴现率自票据价值中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贴现息后,将余额兑付给企业的筹资行为。不带息应收票据的票据价值即为其面值,带息应收票据的票据价值等于票据到期时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应收票据贴现分为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和不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两种情形。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际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追索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不附追索权应收票据一经贴现,与该应收票据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立即发生转移,贴现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后,贴现企业因背书在法律上负有连带还款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贴现企业应当分析这一经济业务的实质。如果与该应收票据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贴现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贴现企业因应收票据贴现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如果与该应收票据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其实质是贴现企业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贴现企业不应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2.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应收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签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与该应收票据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通常已经发生转移,贴现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与应计入物资成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收付货币资金。企业(背书人)因背书转让应收票据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三)金融资产证券化
1.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种类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将其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转移给受托机构设立的特定目的主体,由特定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按照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即基础资产)的不同,金融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两大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后者的基础资产是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
在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
2.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业务流程是:发起机构将可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转移给特定目的主体,由特定目的主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通常情况下,完成一次金融资产证券化,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发起机构确定可证券化的金融资产,以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
(2)受托机构设立特定目的主体。在我国,参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受托机构主要是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主体主要是特定目的信托。
(3)发起机构将基础资产转移给受托机构设立的特定目的主体。
(4)信用增级机构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
(6)承销机构销售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特定目的主体获得发行对价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发起机构。
(7)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负责管理基础资产。
3.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主体、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机构、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
(1)发起机构
发起机构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是基础资产(即金融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机构的作用主要是发起并根据自身融资需求选择拟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等基础资产,将基础资产组建成资产池,并将其转移(出售或作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担保品)给受托机构设立的特定目的主体,由特定目的主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特定目的主体
特定目的主体介于发起机构和投资机构之间,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机构,其资产来源于发起机构转移的金融资产,负债是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特定目的主体在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与发起机构签订合同,将拟证券化的金融资产自发起机构转移至特定目的主体,再以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支持向投资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设立特定目的主体主要是为了实现被证券化金融资产与发起机构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机构破产风险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3)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是负责管理基础资产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在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受托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①管理基础资产;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③持续披露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④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机构偿付本金和利息,对没有立即转付的现金进行再投资;⑤监督金融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实施补救措施。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受托机构的职责予以终止。
(4)信用增级机构
信用增级机构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级,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保护投资机构利益,并为此承担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活动中的相应风险。信用增级是指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主要由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自身设计来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
超额抵押是指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将资产池价值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信用保护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该差额用于弥补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活动中可能会产生的损失。
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是指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将资产支持证券按照受偿顺序分为不同档次证券的一种信用增级方式。在这一分层结构中,较高档次的证券比较低档次的证券在本息支付上享有优先权,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较低档次的证券先于较高档次的证券承担损失,以此为较高档次的证券提供信用保护。
现金抵押账户是指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现金抵押账户资金由发起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用于弥补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
利差账户是指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利差账户资金来源于基础资产利息收入等收入,减去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支出等费用后形成的超额利差,用于弥补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
上一篇: 高级会计师考试高频考点精讲: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和实施
下一篇: 高级会计师考试高频考点精讲:控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