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6日
停业、复业及注销税务登记
一、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提示】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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