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1日
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环球网校提供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品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三、委托收款的结算规定
1.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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