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1日
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适用于各种经济内容的异地提现和结算。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一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当事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汇兑:
1.签发汇兑凭证
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如果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汇出银行审查汇兑凭证的内容有: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汇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1)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入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盖章”处签章;
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3)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如果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5)如果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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