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7日
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确定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3)确定的金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因此,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汇票便为无效。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商业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所以,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这一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
主要包括:
(1)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
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
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负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的权限。即仅具有承兑人的地位,但是,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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