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2日
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现金使用的限额
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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