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正保会计网校>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正保会计网校 会计从业资格培训

会计从业资格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2日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实操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

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二、存款人在使用银行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1 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三、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 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五、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编辑推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全套视频

财经法规免费试听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视频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