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1日
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的指导、监督、检查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会计档案的种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注意】不是档案机构编。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提示】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5.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五、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1)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2)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3)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注意】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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