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16日
我国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13%的低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纳税人出口的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此前已出口的硝酸铵,按17%计算征税的,按13%办理退税;按13%计算征税的,按11%办理退税;
(2)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5.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1)植物类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以及其他植物等。
(2)动物类包括水产品、畜牧产品、蛋类产品、鲜奶、动物皮张、动物毛绒以及其他动物组织。
对鲜奶以及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在鲜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农副产品及相关货物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大部分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包括以下类别的所有农副产品:(1)活动物;(2)肉及食用杂碎; (3)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4)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5)食用蔬菜、根及块茎;(6)谷 物;(7)编结用的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其他类别的部分农副产品适用13%的税率。
6.音像制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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