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9日
(1)票据绝对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2)票据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3)票据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4)票据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编辑推荐:
上一篇: 江苏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点:基本存款账户
下一篇: 江苏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收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