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9日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会计法》对会计账簿的种类、登记规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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