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4日
预算管理与预算会计
(一)中央部门收入和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1)收入
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根据需要确定。
其他收入:采用零基预算法确定。
(2)支出
①基本支出:编制原则: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额管理。
基本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类内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之间不允许自主调整。
②项目支出:原则: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追踪问效。
(二)部门预算的编制基础---政府收支分类
项目 |
分类级次 |
类级项目内容 |
1、收入分类 |
类、款、 项、目 |
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和转移性收入6类。 |
2、支出功能分类(反映政府支出的内容和方向) |
类、款、项 |
一般公共服务、国土资源与气象等事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25类。 |
3、支出经济分类 (反映政府各项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 |
类、款 |
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12类。 |
3、中央部门财政拨款和结余资金管理
(1)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
分类:按形成时间,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
按照内容,分为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结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般是按照原用途使用。
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②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的内容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①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
②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③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绩效评价方法(考试中有题目指定方法)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1、预算单位设置的银行账户: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特设专户: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2、财政支出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会计科目
收入类科目: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支出类科目: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资产类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2)账务处理
①财政直接支付
收入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A.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
借: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事业支出(事业单位)
贷:应付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
B.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材料、服务的款项:
借:库存材料、材料(需要入库的大宗材料)
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直接消耗的材料和服务支出)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C.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拨入经费 贷:固定基金
D.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
第二,下年度财政部门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行政事业单位不作会计处理;待实际使用恢复的额度时: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②财政授权支付
A.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的收入确认
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第一,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
第二,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如果是属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第三,行政事业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B.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二,如果行政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即、预算中的授权额度未完全下达,根据两者的差额: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下年初恢复额度时,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注意】无论财政授权支付还是财政直接支付的结余资金,年终全部转入“财政应返还额度”账户。下年恢复额度时,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仍保留在“财政应返还额度”账户,而财政授权支付结余资金必须转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账户。
(二)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也称为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政府采购的基本政策要求
(1)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这里的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4)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2、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注意】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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