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1日
第六章第三节 记账凭证
一、记账凭证的种类
记账凭证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用途可分为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按照填列方式可分为单式记账凭证和复式记账凭证。
(一)按凭证的用途分类
1.专用记账凭证
专用记账凭证是指分类反映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按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1)收款凭证
收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记账凭证。
(2)付款凭证
付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
(3)转账凭证
转账凭证是指用于记录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
2.通用记账凭证
通用记账凭证是指用来反映所有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为各类经济业务所共同使用,其格式与转账凭证基本相同。
(二)按凭证的填列方式分类
1.单式记账凭证
单式记账凭证是指只填列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一个会计科目及其金额的记账凭证。
2.复式记账凭证
复式记账凭证是将每一笔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全部科目及其发生额均在同一张记账凭证中反映的一种凭证。
二、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因其所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各单位规模大小及其对会计核算繁简程度的要求不同,其内容有所差异,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会计科目;(5)金额;(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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