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2日
W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是2000年由某大型国企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初期,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并于2004年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从2004~2006年对外报出的财务报表中均显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收益按照20%的增长幅度递增,负责审计业务的Q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股价达到稳步增长。但是在2008年4月10日,企业提交给证券交易所的年报中显示企业累计巨额亏损达3亿元人民币,并说明之前两年的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信息,根据修改后的财务报表显示,2005年企业亏损1亿元,2006年企业亏损0.9亿元,并且存在高达5亿元的资产抵押给银行,存在涉及金额12亿元的未决诉讼。W公司董事会委托K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了全面的审核,经过审核,发现了以下若干问题:
(1)2005年2月,W公司在其总经理张某的策划和推动下,开始从事外币期货和期权交易。W公司成立以来主要经营基本建设工程,高层管理人员对于期货和期权交易并不了解,仅仅是根据市场行情分析,感觉这个业务收益高,收益快,所以积极推动上马,W公司董事会事后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了本公司在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认为不恰当,但是在管理层坚持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2005年8月,W公司董事会准备采用直接委派的方式,委派财务经理、内部审计经理和销售部经理,总经理张某表示已经将经营管理委托给自己,且自己对经营情况全权负责,如果委托其他的人员担任财务经理、内部审计经理和销售部经理,将不利于自己的工作,所以仍然坚持安排自己的人员担任上述职务。W公司董事会只好表示认可。
(3)2005年12月,由于受到国际外币市场的重大影响,W公司没有能够准确判断投资外币的走势,造成亏损,W公司总经理张某认为很快趋势就会转回,仍然坚持补仓。为了满足不断增加的交易量对交易保证金额的需求,张某授以公司财务部将董事会和银行贷款中明确规定的基建建设工程用途的贷款3亿人民币用于支付保证金。同时对于该资金用途的变化没有向董事会报告,也没有告知贷款银行。对于造成的期权、期货交易的损失,也没有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和披露。
(4)2006年3月,W公司总经理张某担心财务报表不能通过事务所的审计,于是与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W公司审计业务)李某进行商谈,李某表示表示如果W公司同时将今后10年的审计业务均交给Q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张某表示同意,并于当日与李某签订10年的审计业务的业务约定书。为了表示李某的大力支持,张某私下给予其10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费。
(5)根据W公司《风险管理手册》的规定,W公司的期权交易业务,实行交易员——风险委员会——审计部门——总经理——董事会层次上报、交叉控制的制度。同时规定,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每笔交易要提交风险管理部门评估,任何导致500万元以上损失的交易均必须强制平仓。《风险管理手册》中还明确规定公司的止损限额是每年1000万元。但是交易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部均没有按照规定执行。造成张某为挽回损失,一错再错,造成巨额损失,但是董事会对期权期货交易的盈亏情况始终不知情。
审核工作结束,K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向W公司股东会提交一份详细的审核报告。报告中关于W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针对董事会应如何加强对W公司的控制提出了改进建议。
要求:
(1)从内部控制的角度,简要分析W公司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2)W公司董事会应如何加强对W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合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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