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编报及时、便于理解,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其基本要求如下:
1.真实可靠 如果会计报表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可靠性很差,则会致使报表使用者作出错误的决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相关可比
企业会计报表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必须与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需要相关,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并且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便于报表使用者在不同企业之间及同一企业前后各期之间进行比较。
3.全面完整
企业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地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以满足各有关方面对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需要。不得漏编漏报。
4.编报及时
企业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只有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才能为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料。
5.便于理解 可理解性是指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可以为使用者所理解。因此,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注意:签名并盖章,而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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