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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2日
【问】某单位从事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也代收一些其他费用,同时按面积向业主收取房屋维修金,请问这些代收费用和维修基金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答】物业管理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范围,适用5%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九)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对于代收的其他费用,要看其是否属于上述可减除范围。
对于房屋维修基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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