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审计某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根据以往经验,决定信赖客户的内部控制,为此决定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控制测试。通过了解,事务所的A和B注册会计师发现以下情况:
(1)关于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财务处处长负责支票的签署,外出时其职责由副处长代为履行;副处长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财务专用章的管理,外出时其职责由处长代为履行;财务人员负责空白支票的管理,仅在出差期间交由财务处长管理。负责签署支票的财务处长的个人名章由其本人亲自掌管,仅在出差期间交由副处长临时代管。
(2)关于货币资金支付的规定: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对于金额在1 0 000元以下的用款申请,必须经过财务副处长的审批,金额在10 000元以上的用款申请,应经过财务处长的审批,出纳人员根据已经经批准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货币资金支付后,应由专职的审批人员进行复核,审批货币资金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手续、金额、支付方式、时间等,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
本期要求 指出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本期分析与提示 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如果财务处长与财务人员乙同时出差,则空白支票、签署支票的个人名章、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将全部落入副处长之手。同样的,如果副处长与财务人员乙同时出差,空白支票、签署支票的个人名章、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全部落入处长之手,这就违反了签发支票的全部印鉴不能由一人掌管的规定,难以防止银行存款被贪污的情况。
建议:财务处长、副处长外出期间,分别指定与货币资金支付无关的专门人员掌管印鉴。
货币资金的支付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一是未对财务处长的审批权限规定任何限制, 违反了“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的规定,无法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的行为: 二是货币资金支付在前,审批在后,最多能及时发现问题,而无法防止问题的发生。
建议:经董事长指定财务处长的审批权限,对超过权限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支付货币资金之前,应由专职的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手续、全额、支付方式、支付单位等是否妥当。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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