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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21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发生退货时,购货方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购货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在未收到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第二种情况: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其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与此相适应,企业发生的进货退出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也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企业进货时还未作账务处理,退货时也自然无需进行账务处理。第二种情况,企业进货时已进行账务处理,在办理退货时,应将原账务处理冲回。即发生进货退出时:借记“应付账款”或(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物资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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