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21日
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各类企业应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股份有限公司应通过“股本”科目核算。
一、接受投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一)接受现金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1.除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接受货币资金投资。
【例10-64】甲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A公司投资350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
『正确答案』
借:银行存款 350 000
贷:实收资本 350 000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按照发行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股票面值部分作为股本增加贷记“股本”科目,超出面值的溢价收入应作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处理,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的账务处理
【例10-65】大华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甲公司作为投资投入的设备一台,该设备所确认的价值为60 000元(假设不产生溢价)。
『正确答案』
借:固定资产 60 000
贷:实收资本 6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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