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4日
【考点五十二】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及报告
1.行政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3.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4.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账务处理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经过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1)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2)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