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2日
【考点四十九】部门预算管
(一)中央部门收入、支出预算编制
1.中央部门在预测收入预算时,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遵循项目合法合规、内容全面完整、数字真实准确的总体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2.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①综合预算原则。②优先保障原则。③定额管理原则。④勤俭节约原则。
【提示】预算单位基本支出自主调整的范围仅限于人员经费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或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的必要调剂,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之间不允许自主调整。
3.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1)综合预算的原则。
(2)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3)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及目标进行绩效考评。
(4)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提示】中央部门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先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中央部门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将资产购置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
(二)部门预算执行及调整
1.中央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
情形 |
处理方式 |
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 |
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可报财政部批准后,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 |
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短收部分 |
中央部门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调整 |
【提示】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
2.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批准,并进行预算调整。
(四)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1.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2.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3.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4.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
5.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6.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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