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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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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权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法律保留)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许可、强制设定权的对比表】


行政处罚(1996) 行政许可(2004) 行政强制措施(2012) 强制
执行
法律
行政法规 N-限制人身自由 N-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
地方性法规 N-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查封场所、设施、财物以及扣押财物 ×
地方规章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省规章可以 × ×
部门规章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 × ×

(二)设定程序要求

起草 (1)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2)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评价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不适当的,及时修改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
(3)相对人: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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