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06日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启动方式:
主动举行 |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申请举行 |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 无须公告 |
【提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2.期限
申请期限 | 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 |
组织期限 |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
告知期限 |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时间、地点 |
3.程序
形式 | 应当公开 |
回避 | 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
收费 | 免费 |
案卷排他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提示:《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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