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30日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做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支出使用、也未缴回的,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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