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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9日
【例】我公司2007年11月向南京某企业销售产品,销售价格250 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7%,销售成本200 000元,我公司12月20日收到对方通知,对方因产品质量与合同不符要求退货。截至12月31日,我公司未收到货款和退货。我公司期末将上述货款和增值税一并计入应收账款,并按5‰计提坏账准备。2008年3月10日我公司收到了全部退回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于2008年2月15日完成了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上述事项新准则下我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 500
贷:应收账款 292 500
借:坏账准备 1 462.5(29250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1 462.5
借:库存产品 2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00 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134.38[(250 000-200 000-1 462.5) ×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21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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