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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9日

2016年注会《税法》知识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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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8.其他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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