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9日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应税车辆的价格
1.购买自用(包括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2.进口自用: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3.其他自用: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规定有变化
(1)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
(2)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确定,以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3)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4.新增:下列按有效价格证明上注明的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1)进口旧车;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3)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
(4)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5.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3)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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