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5日
第四节 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的平行登记
一、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的关系
总分类账户对明细分类账户具有统驭控制作用;明细分类账户对总分类账户具有补充说明作用。总分类账户与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在总金额上应当相等。
二、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的平行登记
平行登记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事项都要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另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所属明细分类账户的方法。
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平行登记要求做到:
所依据会计凭证相同、方向相同、期间相同、金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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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的核对
核对的内容包括:
(1)总分类账户的期初余额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的期初余额之合计应核对相等。
(2)总分类账户的本期借、贷方发生额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的本期借、贷方发生额之合计应分别核对相等。
(3)总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之合计应核对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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