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2日
第 七 章 财产清查
第一节 财产清查的意义、种类和一般程序
一、财产清查的意义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一)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
1.在收发财产物资时,由于计量、检验不准确而发生品种、数量或质量上的差错;
2.在凭证和账簿中,出现漏记、重记、错记或计算上的错误;
3.财产物资在保管过程中发生了自然损耗;
4.由于结算凭证传递不及时而造成了未达账项;
5.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而发生了财产物资的损坏、变质或短缺;
6.由于不法分子的营私舞弊、贪污盗窃而发生的财产物资损失;
7.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等。
1.实际保管:1、3、5、6、7(人为合理、非合理;自然;意外)
2.账面记录:2
3.非保管与记录导致:4由于结算凭证传递不及时而造成了未达账项
(二)财产清查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可靠。
2.有利于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
3.有利于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4.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和结算制度。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清查对象: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财产物资,包括在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
(3)债权债务,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应付和应交款项以及银行借款等。
全面清查的适用范围:(多选)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
(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
(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
全面清查,可以是定期,也可以是不定期。
局部清查,可以是定期,也可以是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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